遇到像歐盟這樣的強勢對手,美國不能不執(zhí)行裁決
訴訟的結果都是美國在主要爭議問題上敗訴,但**后的執(zhí)行卻非常不盡人意。歐盟、日本和韓國是**活躍的起訴方,均多次起訴。對歐盟的起訴,美國拖延了一段時間之后,勉強履行了裁決。對韓國的起訴,**后是雙方達成了執(zhí)行和解。而對日本的起訴,美國“耍賴”,拒不執(zhí)行。
比如,1999年11月,日本起訴美國對輸美鋼材違法反傾銷,美國敗訴。2001年11月,此案開始執(zhí)行,美國先是提出需要“合理時間”,一年后又提出政府正在和國會溝通,而國會修改法令需要時間。不久,美國又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這個“合理時間”需要再延長一年,獲得批準。后來美國又兩次在到期日之前申請延長這個“合理時間”,每次一年,均獲得批準。直到2005年7月,美國國會也沒有修改法令。**后,雙方簽訂了一個諒解,日本保留對美國采取報復措施的權力,案件不了了之。
從技術上講,2000年的幾個案件源于美國的同一個反傾銷反補貼措施,可以合并審理。起訴方都要求合并審理,但美國堅決不同意,要求分別審理分別裁決。2002年的幾個案件也是源于同一個特保措施,美國依然堅持分別裁決,意在執(zhí)行階段對不同的起訴方采用不同的應對措施,把握主動。遇到像歐盟這樣的強勢對手,美國不能不執(zhí)行裁決;遇到像韓國這樣的戰(zhàn)略伙伴,美國可以用外交手段讓“小朋友”息訴;而遇到像日本這樣的“刺頭兒”,美國就“耍賴”,堅決不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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